据5月16日《工人日报》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一审开庭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几家公司将配音师声音AI化使用并出售,法院判决几家被告公司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法官在释法时表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为新业态、新技术划定应用边界,亮明了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兼顾的司法态度。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声音的记载、利用与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声音与人格的关联变得愈发紧密,声音的利用价值愈发凸显。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AI生成声音是否属于人格权保护范围?如何判断声音权益受到了侵犯?对于这些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明确了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明晰了AI生成声音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厘清了相关技术应用的法治边界,为今后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参照。
当前,AI技术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生成式AI也产生了新的人格权侵权形式。除AI生成声音外,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AI换脸、AI自动生成虚假图片、音视频等,不仅能以假乱真,还能无中生有,从而对他人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益造成侵害。今年清明节前夕,AI技术“克隆”逝者形象和声音使其“复活”的现象,引发了“是否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讨论。技术潮流之下潜藏的法律风险,逐渐引起社会的普遍关切,亟待在法律上寻求应对。
应当看到,近年来各地已有司法实践,在涉新技术、新应用侵权案件中明确裁判规则,对虚拟化呈现的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件。法院认定,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该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的审理中,法院注重在保护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技术发展和行业合理诉求。面对技术迭代带来的挑战,法院不断探索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与时俱进地正视新型侵犯人格权案件的特点,为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定标尺、明规则、划底线。
在虚拟应用普遍进入生活场景的时代,人格权益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的判决,不仅再次明确传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技术应用要有法律边界的理念,亮明了法院一以贯之的保护人格权的司法态度,同时也提醒公众要知晓并保护自己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人格权益。期待越来越多标志性的个案判决能彰显出普遍价值,发挥更大的示范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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