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明明没有消费,卡里的钱却不见了;自己并没有下单,家里却突然收到贵重物品……遇到这种事,先别担心遭遇了盗刷或者庆幸天上掉下来馅饼,而是应该先去问一下家里的“熊孩子”。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不合理的网络消费纠纷日渐增多,日前发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网络纠纷主要集中于充值打赏、网络购物、人格权侵权等类型。
对此,相关专家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应全面加强社会、学校、家庭等责任意识,扎紧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监管篱笆。
“熊孩子”私自下单常惹纠纷
“这6万元可是家长在外打工的血汗钱,无论如何要想办法要回来。”前不久,重庆消费者刘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他12岁的小外甥偷偷用妈妈的手机注册了微信账户,将家里的4张银行卡捆绑在了这一账户上,并用这部手机先后多次在网上下单购买实物商品和虚拟游戏产品。当家里发现时,4张卡里的6万元已所剩无几。家长起初以为是银行卡被盗刷,但是到银行查询后发现有多次网络消费记录,后经银行人员提醒,才想起回家查问12岁的小儿子。
刘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其在外打工的大外甥赶回家与网络商家和游戏平台联系退款事宜。其中游戏平台和部分商家均顺利退款,但也有商家表示,平台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可以下单购物,而且事前也与买家确认过成年人身份,且虚拟类的商品换绑成功后就不能够退款。“商家表示,考虑到是未成年人消费,可以以原价的3折回收。但这其中的差距太大了,我们不能接受。”刘先生说。
近年来,类似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不时见诸报端。比如在本次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件中,初中生李某未经父母同意,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车,并以其母亲的名义通过先买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这一订单。摩托车到货后的第二天,李某在摩托车未上牌照的情况下骑车上路被交警扣车,李某父母方得知该情况。李某的监护人认为,李某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认知范围,购买行为未经监护人追认,应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返还购车款,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又比如,初中生王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100余篇,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半,共充值支付款项1400余元。王某父母发现后与平台客服进行沟通,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并要求退款。他们认为,王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适应,且平台提供的漫画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也未设置未成年人身份认证及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具有明显过错。
《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从纠纷类型来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60件,占比79.0%;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件,占比10.5%。其中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较大,涉案金额也较高。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监管不足
“案件反映出在网络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从简单接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开始,逐步发展为大额充值打赏,个别未成年人甚至为其游戏账号购买了代练级服务。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直播等活动中的非理性消费或被诱导消费,是不公平消费的典型体现,也是推进消费公平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
“孩子花了这么多钱,买了这么多东西,家长就没有发现吗?”记者询问刘先生。“孩子每次消费都在第一时间删除了妈妈手机上的短信通知。”刘先生回答说。
姜颖表示,一方面,在网络购物类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冲动消费不符合其年龄或生活学习需求物品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以网课学习、正常娱乐为由欺骗家长获得电子设备,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家长休息时间偷用家长的设备进行娱乐消费。为了规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和消费限制,未成年人往往使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账号注册登录,有的为防止事后被发现,会在消费后删除验证短信、提示信息。有的还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成年人账号,购买代充值服务。“未成年人绕过监管及认证措施,导致其使用网络娱乐消费时间远超国家规定的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络沉迷。”姜颖表示。
网络消费渠道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欠完善
记者调查发现,以电商平台的规制为例,不同电商平台对于未成年人交易进行的约定有一定区别。比如有平台要求未成年人在交易前应征得成年人的书面同意;有的拒绝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有的则支持未成年人从事与未成年人能力相适应的交易行为等。
姜颖指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多类型平台,反映出部分相关市场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技术措施、身份验证、信息内容建设、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在技术措施方面,部分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未能充分落实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在身份验证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核验方式较为单一,缺乏收集个人信息之外的动态核验等方式,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可能获知用户为未成年人后,仍对其充值行为予以放任。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游戏账号购买、代充值等服务,为未成年人绕过网络游戏的防沉迷措施提供了便利,电子商务平台对此监管不力。
在内容管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者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进行显著提示,部分平台性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服务监管不足,对平台内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以及平台内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置措施不够及时到位。
同时,网络服务者为未成年人打造的“专属内容池”还存在内容不够丰富、对未成年人吸引力不足的问题。在投诉处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尚未设置未成年人投诉处理的专门渠道,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投诉处理流程不够简捷。
应全面加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已达1.83亿,互联网普及率为94.9%,远高于成年群体互联网普及率。对此,专家认为,对网络消费过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应全面加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
“在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也是主体之一,也应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才会促使其理性消费。”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健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针对网络消费过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部门应制定政策,明确市场红线,并抬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网络消费平台主动加强管理。但是,在网络消费的过程中,无论是平台还是商家的确对于实际交易人的年龄身份存在辨识困难的问题,在平台或商家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后,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止要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更要关注孩子的精神需求,家长有义务监管好孩子的消费动态,引导孩子理性购物、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养成良好消费习惯。”唐健盛说,
吕来明也表示,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账号进行的消费,若经营者尽到了身份识别和监督义务,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他认为,解决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游戏服务、直播娱乐服务等领域经营活动的监管,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诱导、误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非理性消费的营销模式和算法推荐服务予以严肃、及时查处。第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确实履行管理好自己的账户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在具体的网络购物交易活动中,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的账号进行的非理性消费,因此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自己相关的网络服务账号管理,对未成年人加强监督管理,履行好监护义务。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身份验证识别强度,对于以青少年为主要消费群体的持续性、反复多次的网络消费和大额消费,增强动态监督和检查监控的力度,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姜颖指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正确认识网络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机遇和风险,主动学习网络知识,积极提高个人网络素养,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管理好个人电子设备及支付账户,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加强亲子陪伴,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
同时,姜颖呼吁,智能终端设备的制造者、销售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学校在开展线上教学活动的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用网的指导,规范未成年学生的线上行为,培育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应针对网络素养制定相关教学指标,指导、支持学校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相关部门应明确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建立相关产品的评估制度;尽快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强化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政执法;探索相关工作机制,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主体予以表彰或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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