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该案中,消费者近半年在某网络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次。法院认为,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今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后,他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价格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之后,他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自己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4000元。
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路先生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平台认为,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亦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
庭审中,原告称其购买手机后又退货系试用新机,发现手机不符合其需求才进行退货。法院认为,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方式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反悔权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7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款内容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根本原则。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充分了解商品的详情、价格、质量。经营者要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情况。电商平台也需要不断提升技术、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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