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诉宋建玲等三名高管案定于8月16日早9点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有关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此案存在“原告不适格”的问题。
新华财经北京8月15日电(陈冉) 新华财经从相关人士获悉,在多次更改和取消开庭之后,科林电气诉宋建玲等三名高管案定于8月16日早9点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相关文书显示,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
据科林电气董秘宋建玲8月5日在北京举行的媒体发布会上的介绍,科林电气副董事长李砚如、总经理屈国旺和宋建玲被控在未经董事会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董事会印章,科林电气要求判定相关文件无效,并索赔200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案原定于8月9日开庭,但法院在未告知具体原因的情况下,于8月8日临时变更,开庭时间被推迟。
这起诉讼源于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信网能”)今年3月份对科林电气股份的收购。公开信息显示,2024年3月,海信网能与科林电气股东李砚如、屈国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二人将合计持有的724.44万股科林电气股份转让给海信网能,同时也将剩余2173.33万股在内的全部表决权委托海信网能。科林电气提交的诉讼材料显示,针对上述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事宜,李砚如、屈国旺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宋建玲在名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的文件上加盖董事会印章,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文件内容亦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将此形成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向有关部门提交。
8月5日,屈国旺和宋建玲在北京召开媒体发布会,公开回应此事称,盖章行为是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基于职权职责的正当行为,且材料内容与公司此前的公告一致,不存在违规行为。
对于科林电气诉三高管纠纷案,有关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此案存在“原告不适格”的问题。因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股东转让股权是自由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应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被告应为公司,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在本案中,就本案的原告、被告主体来说,原告科林电气公司实际上是被争夺控制权的标的,如果是有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的诉讼,原告科林电气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被告,各被告的诉讼地位应为第三人,科林电气公司作为原告来起诉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存在问题的。
此案是科林电气控制权争夺战中的一个小插曲。自今年3月起,海信网能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购得科林电气副董事长李砚如和总经理屈国旺股份及表决权、受让小股东股权、要约收购等方式取得了科林电气34.94%的股份和44.51%的表决权。
据相关公告,8月30日,科林电气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各方也已经提名相关候选人,就目前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来看,海信网能第一大股东的地位难以撼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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