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消费者能否七日无理由退货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商品退货诉讼。法院判决,由于卖家在此次交易中“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该二手商品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据了解,吴先生、刘先生均系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吴先生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发现该宠物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吴先生收到退款。刘先生认为,其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但随着平台用户增多,存在大量在平台注册专门从事二手交易或新品交易的用户。
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案涉产品的进货发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系在向案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刘先生出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结合原告刘先生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短期内多次出售宠物商品,综合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的出售行为已超出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故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系借助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卖家应如实说明商品实际状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一级法官焦锐指出,该案例引出了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退换货规则的问题。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交付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外。
焦锐表示,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出卖人是否受到“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制约,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出卖人系“经营者”。司法实践中,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与普通用户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手交易平台的普通用户出售物品的目的系处置自有闲置物品,一般是折价出售,物品交易价格比市场价低,且出售的频率不高、交易量有限。
二手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则是在成本价上加价出售、批量销售,销售行为有明显的营利性质。现实中,越来越多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批量销售全新产品,通过链接跳转售卖,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掩盖其经营者身份,进而规避法律责任。
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未拘泥于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而是从出卖人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来源等情况,综合认定出卖人符合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进而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消费者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对于二手商品的新旧成色、瑕疵程度、磨损状态只能依赖卖家的描述,极有可能导致买家对于购买到的商品不满意,要求退货的情况出现。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在全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厘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而作出裁判。
焦锐指出,为避免产生纠纷,卖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应向买家如实说明商品实际状况,同时要妥善保管商品,确保交付前的商品与其描述相符,否则卖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应避免盲目贪图便宜或轻信他人,要注意卖家过往交易情况、信誉评价等信息,评估卖家可靠性。针对负面评价较多、出售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卖家,要提高甄别能力,谨慎交易。网络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应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建立畅通投诉通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按时回访纠纷处理结果;提高二手商品卖家入驻平台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严格管理平台商家,通过诚信评价机制等方式,对违法违规用户进行平台公示名单、封号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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