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近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会上表示,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据介绍,近5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此次出台的《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5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
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三无产品”往往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都没有,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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