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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开电子合同才知被旅行社“转包”

  • 2023-12-08 09:30:02作者: 马燕 来源: 中国网科技
  •   近日,家住江苏丹阳的消费者李明(化名)找到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栏目,诉说他前不久在张家界旅游时遇到的“糟心事”。在“有事找紫牛”介入后,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涉事旅行社道歉并赔付1000元,李明表示满意。江苏省消保委人士指出,李明的遭遇也给消费者提了醒:不要忽视合同的重要性,不论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需认真阅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生效。

      营销及收款的是A旅行社

      11月初,李明在抖音刷直播时,看到主播主推的张家界精品游。行程安排颇让他心动:第一天,杨家界,袁家寨,黄石寨森林公园;第二天,天门山景区;第三天,芙蓉镇;第四天,凤凰古镇。于是,李明在主播的页面下留了电话。

      后来,导游灵灵(化名)联系他并加微信沟通。灵灵发来“张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图片,并热情地介绍:现在预订只要1280元,买一送一,“五天四晚整个行程上的门票,用餐,住宿,用车,导游,旅行社责任险,24小时的接送站服务等等都包含在内了。”李明看行程上没有购物,还有芙蓉镇等网红打卡点。今年57岁的他告诉记者,《芙蓉镇》这部电影对他们这代人来说印象深刻,于是,他交了100元定金。对方发来一张盖着“张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的收据图片。并表示:尾款等李明确定时间,抵达张家界后,由管家接站接到入住酒店,签署合法的旅游合同后付清。

      11月17日,李明夫妇从丹阳赶赴南京,再从南京搭乘航班前往张家界。按照之前跟灵灵的约定,当日中午,有司机把李明夫妇从机场接到宾馆。刘天(化名)接待了他们,办理入住手续。随后,李明跟刘天继续表达了希望不要有购物,少购物的愿望,并表示加点钱也没关系。刘天告诉李明夫妇,只有一个购物。不过有些地方要交索道费,还有当地风土人情的表演等等,每人需要再补交一些钱。李明爽快地答应了,并一起支付了2796元。支付凭证上的收款商户是“张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

      电子合同签约方变成B旅行社

      李明介绍,当时刘天表示要跟李明夫妇签个电子合同。这个电子合同签好后,是用短信的形式发到李明的手机上的。李明不太会弄,就没有打开。也没有在电子合同上签字。三天后,他打开电子合同才发现,跟他签约的公司不是“张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而是“湖南B旅行社有限公司”。

      这三天的行程也让李明颇为窝火。他说:“11月18日开始第一天的行程时,导游给我们贴上低价团的标签,并把游客分为三个等级。”而第二天从天门洞广场到洞口只给了1个小时,午后1点强行下山,带他们去一个武术馆。而最初灵灵发给他的行程里没有这个项目。到了晚上满怀疑惑的李明打开合同,这才发现签合同的是从未听过的B公司,而非之前联系的A公司。而哪怕是B公司的合同里,也是天门山一整天的时间而不是半天,也没有武术馆的项目。

      此外,关于购物,电子合同中只规定了一个2小时的项目。但11月20日,导游从早上7点半到中午10点带他们到玉石点,采取1个导购盯一个家庭的促销方式。并且后面还有一个店和一个超市的购物项目。李明夫妇想去的芙蓉镇,整个行程中也没有。为了不影响出游的心情,李明夫妇结束了跟团游,选择自由行,并在旅游结束后进行投诉。

      向张家界12345投诉

      一开始,李明是跟灵灵和刘天交涉的,但都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他向张家界12345投诉,并打算向张家界旅游法庭提起诉讼。

      11月底,李明跟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栏目投诉的时候表示,希望消费者从他的案例中警惕以下问题:首先,不要轻信直播平台说的1280元或1390元“买一送一”。其次,收了他钱(2796元+100元定金)的是A公司,合同上却是B公司,李明认为这是两家公司利用电子合同的隐秘性。第三,电子合同上没让他签字,李明的名字是直接打在合同里的,没有手写签字。第四,合同上在隐蔽的地方写着“两店一超”。他在后来投诉时才被告知:“两店一超”,就是两个购物店和一个购物超市。

      “有事找紫牛”栏目介入后问题解决

      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栏目接诉后,对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多方求证,并联系上A公司进行采访沟通,后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截至记者发稿,李明表示,A公司人士已态度诚恳地跟他道歉,并同意退还没有游玩景点的费用等共计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针对本案例中的相关问题,江苏省消保委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部分消费者并不熟悉电子合同。通常来说,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效力一致且需具备双方签字的功能。本案中,如果确如李明所说电子合同没有签字栏,确实存在合同瑕疵。但由于李明已实际参与旅游活动,双方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事由,所以李明没有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

      消费者给一家旅行社付钱,但合同签约方却是另一家旅行社。这种现象属于旅游行业的“潜规则”,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但一般不会以合同形式明示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毕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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