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科技7月13日讯 (记者 杨月月)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28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迪润天津)与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联想控股)收购现代财险股权案在列。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本次公开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随着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深入推进,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积极自查历史交易,主动报告涉嫌未依法申报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2〕25号)信息显示,2019年7月,迪润天津、联想控股与被收购方现代财险的原股东现代海上等签订《合资经营合同》,迪润天津、联想分别认缴现代财险注册资本。本交易完成后,迪润天津、联想控股与现代海上分别持有现代财险32%、32%、33%股权。2020年4月13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而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迪润天津、联想控股分别收购现代财险32%股权,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同时,由于三家企业营业额已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4月13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就迪润天津、联想控股收购现代财险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决定分别给予迪润天津、联想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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