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获悉,辽源市11家机动车检测公司涉横向垄断协议、大幅涨价案件,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总计罚款21万余元。
2020年6月,辽源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辽源市东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旭日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通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以及东辽县东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为提高机动车检测价格,2016年6月,该4家公司首次联系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5家公司进行协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定价为每台160元,营业收入存到约定账户并依约分配。每次分配,各公司负责人在检测收入汇总和收入分配明细上签字,相互监督。从2017年6月起,又有2家公司先后加入并实施该协议。同年11月,各公司了解到机动车检测收费要实行经营者自动定价,遂召集公司负责人再次协商提高价格。在各公司第一次达成固定价格的协议前,市场实际检测价格约为50—100元,大多低于政府指导价。
经过第二次协商,该4家公司和辽源市通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铠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快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龙山区利民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东辽县运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再次达成协议,将机动车检测价格调高至每台260元。
协议规定,任何公司如在协议有效期内退出,需支付其他公司每家20万元的补偿金,并且经营权无偿归其他公司所有,不得再从事机动车检测;不按时缴纳费用及上缴营业款的公司,每次还会面临5000元罚款。协议生效后,有消费者到监管部门举报,原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现辽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上述涨价行为予以制止,各公司立即将检测价格恢复到了每台160元。但不久后,各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再次将价格上涨到每台26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辽源市的各汽车检测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先后两次达成并实施固定或变更服务价格的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抬高了当地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认定,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考虑到各家公司在2018年11月已相约停止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处罚,因此,除了作为组织者的4家公司被处以2019年销售额3%的罚款外,其余7家公司均被处年销售额2%的罚款,总计215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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