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为了让儿子强健体魄,我在一家武术培训机构花近万元为儿子购买了50节功夫课。一开始,儿子上课很开心,教练很专业,工作人员服务也到位。可是后来,机构的教练和工作人员陆续全部更换,教学质量也大不如前。我想退费,可是机构负责人说当初购课时,双方签订的《学员手册》上已经注明“办卡后在有效期内开展课程达10次以上的,将不接受退学、退费申请,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补偿”等约定,同时,我质疑他们的教学质量下降的情况,这个负责人表示更换后的教练工作资历与之前的相似,所以他们不同意退还我剩余的课时费。可是当初购课时签订的合同是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里的内容我也没仔细看,因为要购课就只能签他们提供的这份合同。
目前,我还有34节课时没有上,我想问,还能要回我报课的费用吗?
北京 武先生
为您释疑
武先生您好!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商家对消费者负有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格式条款包括“有效期过、概不退款”“本店享有会员卡的最终解释权”等。因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在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解释。
根据您的描述,您当初与该机构签订的合同是由该机构提前准备好的,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有关退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机构所谓“开展课时10次以上,不接受退费”的条款限制了您的选择权、加重了您的责任,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如果您认为该机构的教学质量出现下降等情况,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您不能就此充分举证,应被视为单方面放弃履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您应承担单方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但该责任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条款来追究。
因此,法院将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该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您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退还您的课时费用。
在此提醒,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消费者要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说明,如有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解释,尤其是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对于约定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要坚决说“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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