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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与者被罚、监管查处、媒体质疑:“南阳大宗自贸”APP涉嫌传销还能走多远?

  • 2022-04-14 14:14:50 来源: 中国网科技
  •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两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据盐市监处罚〔2022〕133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0年5月15日经某微信群中一位昵称为“戴小华”的群成员介绍,知晓了“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并由“戴小华”借其初始资金1970元人民币,由当事人在其个人手机上下载“南阳大宗自贸 ”APP平台,并注册账号后注资,注资方式为通过其个人工商银行卡转账汇款至“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参与传销活动,两名消费者被罚

      该“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提供给用户两种收益模式(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平台静态收益为用户需根据“买十提一配二”、“T+5”的交易模式进行操作,即该平台将每种单个实物商品拆分为十批电子商品,用户需以零售价购买十批电子商品,提取一批电子商品成为实物商品脱离平台交易,再以特价购买二批电子商品,五个交易日后在平台挂售可交易的十一批电子商品。用户销售后获得电子商品差价和一批实物商品,且限定每天一种商品只能购买一次,通过“T+5”的卖出时间限制,将用户电子商品“锁仓”7天不能挂售。平台动态收益模式为下线人员每完成一次有效交易,上线人员可获得“商品值”奖励,商品值可在平台上兑换商品后继续挂售获利。

      周某妹在“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完成有效操作后,于2020年5月30日归还戴小华先前借其用于账户注资操作交易的1970元初始资金。因当事人的下级人员均是其亲人及朋友,且该批人员的账户均是周某妹通过借用各自的个人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在“南阳大宗自贸”APP注册账号,且所有账号由周某妹一人操作。最终决定罚款1000元。

      据盐市监处罚〔2022〕134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 7月初经某微信群中一位昵称为“王老师”的群成员介绍,知晓了“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并于 2020年7月6日在其个人手机上下载“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并注册账号后注资9850元人民币作为初始资金,注资方式为通过其个人农业银行卡转账汇款至“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对公账户。

      该“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提供给用户两种收益模式(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平台静态收益为用户需根据“买十提一配二”、“T+5”的交易模式进行操作,即该平台将每种单个实物商品拆分为十批电子商品,用户需以零售价购买十批电子商品,提取一批电子商品成为实物商品脱离平台交易,再以特价购买二批电子商品,五个交易日后在平台挂售可交易的十一批电子商品。用户销售后获得电子商品差价和一批实物商品,且限定每天一种商品只能购买一次,通过“T+5”的卖出时间限制,将用户电子商品“锁仓”7天不能挂售。平台动态收益模式为下线人员每完成一次有效交易,上线人员可获得“商品值”奖励,商品值可在平台上兑换商品后继续挂售获利。

      当事人在 “南阳大宗自贸”APP平台完成多次有效交易后,于2020年10月份发现该APP平台出现无法登陆和资金提现的情况。另查明,当事人的下级人员均是其亲人及朋友,且该批人员的账户均是当事人通过借用各自的个人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在“南阳大宗自贸”APP注册账号,且所有账号由当事人一人操作。最终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据公司官网介绍称,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阳大宗”)依托南阳特有的区位、产业、资源优势,以“发展农业产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以“以人为本、以农为根、诚信天下、追求卓越”为经营理念,以“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心+实体”为功能定位,致力于构建集交易、仓储、物流、咨询、金融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生态体系。

      被地方监管部门通告以及查处

      去年12月15日,微信公众号“霍州公安”发布题为《霍州市公安局关于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霍州运营中心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公告》(简称:《公告》)。据《公告》显示,为了依法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我局按照上级部署,现对“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霍州运营中心”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进行取证。

      对此,河南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于去年12月21日发布《声明》,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11月,扎鲁特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群众马某报案称:他下载了一款名为“南阳大宗自贸”的APP,声称可通过买入、卖出商品获取收益。但目前网上该APP已经停止寄售挂卖等操作,他投资的10000元钱也无法取出。接到报案后,旗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初查,第一时间与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得联系,得知该案涉及会员29万余人,客户推荐层级达64层,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地区,涉案金额32亿余元。

      据悉,采取“买十提一配二”、“寄售挂卖”销售模式,通过奖励“商品值”的方式鼓励发展他人投资,诱导不特定对象在“南阳大宗自贸”APP购买非市场畅销、价格虚高的商品,寄售挂卖获取收益。受骗群众人数多、分布广,仅扎鲁特旗参与人数就达2000余人,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2020年10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情况说明称,日前,有媒体反映南阳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传销。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对媒体反映的问题深入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主流媒体质疑商业模式涉嫌传销

      此外,据证券时报报道,虽然打着“现货交易”的旗号,南阳大宗的交易模式却与真正的大宗现货交易相去甚远。一位大宗商品贸易分析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大宗商品通常是供需量大、同质化的原材料商品,包括原油、有色金属、钢铁、煤炭、农产品等,农产品常见为大豆、小麦、棉花、糖等。这与在南阳大宗交易的栀子油、酵素有明显差异。

      据悉,大宗商品的交易方式分为现货和期货。上述分析师称,在现货交易中,交易者通常是产业链上下游中有实际生产贸易需求的商家,且涉及交易量、资金量较大,一般散户从专业度和资金量上是难以参与的;现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也是完成实物交割,不同于期货可以借助价格波动实现投资和风险对冲的功能。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光经手过类似案件,他向证券时报记者指出,非法传销最重要的三个特征是“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

      所谓“现货交易”的包装实则难掩南阳大宗交易模式中的疑点。张冬光分析称,参与者需要先入金购买商品,属于典型的“交入门费”行为;直接和间接获得分享收益具有三层“拉人头”层级;“团队计酬”则是由低买高卖、发展下线获益的形式实现,这种方式本身不是以扩大销售业绩为目标,而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目标。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那么,参与者被处罚、各地监管部门打击以及遭媒体质疑,“南阳大宗自贸”仅凭一纸声明就能明哲保身吗?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柯晓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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