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员工盗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刷奖”套现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平台公司300万元,为直播行业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样本。
原告嗨狗公司经营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在平台上可与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通过充值向主播打赏礼物,并可随机获得数倍返利。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
原告诉称,被告汪某在职期间,利用高权限账号,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即便离职并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后,仍通过借用原同事账户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共获利200余万元。原告主张,汪某上述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90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汪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其赔偿300万元。
汪某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为,嗨狗公司主张的后台实时数据构成商业秘密。汪某的行为剥夺其他用户正常打赏可能获得中奖的机会,可能造成用户流失、黏性下降,破坏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的真实性,干扰嗨狗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嗨狗公司本因由该商业秘密所形成的竞争优势。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中院认为,直播平台是娱乐性社交平台,其后台数据不仅是企业经营收入的直接体现,还反映了不同时刻的交互场景,供企业用于分析运营效果、用户画像,从而调整平台经营策略,提升用户流量和黏性,获得稳定、持续并不断增长的经营收益,为其带来竞争优势。此类数据一般留存于后台系统,企业则往往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不同职责员工的数据查看权限、注销离职员工账号等一系列措施,对其后台数据加以保密。此时,数据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等要件,企业可主张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员工在任职期间违反保密约定使用上述数据,属于来源正当但使用不正当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员工离职后违规获取、使用上述数据,属于来源不正当、使用也不正当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员工或者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极易因明知故犯而构成主观故意,若存在侵权行为实施的手段恶劣、持续时间长、所造成的损害大及获利多等严重情节,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加重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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