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拟建立人工智能分级监管机制,以更好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社会风险,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今年,欧盟委员会发布首个欧洲人工智能法律框架提案,按照风险高低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为“最低、有限、高、不可接受”四个风险等级,等级越高的应用场景受到的限制越严格。但在我国人工智能监管中,尚未依据不同应用场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积极使用政策指南、沙盒技术等监管工具,逐步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机制。同时,授权市政府根据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另行制定人工智能应用的分级监管办法,在分级监管机制方面先行先试。其中,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应当采用事前评估和风险预警的监管模式,中低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应当采用事前披露和事后控制的监管模式。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拓展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增加了鼓励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决策支持、影像或数据处理、医疗数据分析挖掘、医疗助理等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内容,进一步推动智能技术与医疗行业的结合。同时创新人才评定方式,鼓励企业通过竞赛、试训等方式,健全人工智能人才评定工具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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