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
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
进行“刷单炒信”
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7月28日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第二批共10起网络虚假宣传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
一、“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
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消费者更青睐于依赖“内容评判”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选购、消费,同时“内容评判”也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
然而,流量“变现”也导致通过“作弊”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花样翻新。当下,通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等“带货”、“带节奏”的手段和套路更已是五花八门,所谓的粉丝量、观看量、点赞量都是可以“刷”出来的。一些卖家通过营造直播间的“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非理性消费。
案例1
江苏省常熟市赖某莎利用直播间“水军”“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与常熟市常福街道熊之达服饰商行进行合作,为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在抖音平台上做直播视频(直播销售服装)营销。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在进行直播活动时,通过雇佣专门在直播时刷人气的“水军”,进入直播间刷虚假流量,增加直播时显示的在线人数,制造直播间虚假的高人气氛围,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3万元。
二、通过虚假交易“拍A发B”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逃避监管执法,无限度地追求流量和虚假好评,对“刷单炒信”模式“包装升级”,区别与往常的“自刷”或者雇佣“刷手”的刷单模式,以寄送小额赠品、礼品代替下单商品,形成“拍A发B”交易模式,从表面上看接近正常购物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
然而万变不离其宗,无论违法手段如何披上“合法”外衣,其本质仍构成虚假交易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案例2
安徽省黄山云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老客户“拍A发B”“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淘宝旺旺联系曾经下单的消费者,称按照流程参加店铺活动可以赠送小额礼品。具体流程为:消费者搜索店铺内某款产品关键词并下单,付款;当事人发货的并非下单产品,而是一些小礼品;物流到达后要求消费者确认订单并给予好评,当事人将本金和佣金返还给消费者。当事人以赠送小礼品的方式“拍A发B”,改变商品的实际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自2020年11月2日开始至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共刷单372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5万元。
案例3
广东省佛山市纷艾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刷手”拍A发B“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了店铺名称为“意品艺居”的网店。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他人为该网店进行刷单。具体操作为:根据网店的需求制定刷单计划,联系“刷手”进行刷单,将订单金额和对应的佣金充值到“蚂蚁社区”平台,以小礼物充当订单货物交付物流公司发货,最后“刷手”确认收货。当事人共刷单29笔,产生订单及佣金费用合计金额15.62万元。当事人支付佣金给“刷手”并以小礼物充当订单货物“拍A发B”,虚构交易记录,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三、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为了提高成交量、好评度,商家从最初组织内部员工、亲朋好友刷单,发展演变为组织、雇佣专门以此为业的专业团队、“刷手”完成刷单过程。这类团队组织清晰、分工明确,有专业的技术和设备“加持”,使得“刷单炒信”日益职业化、规模化,非法获利额巨大,已经形成网络黑灰产业。
“刷单炒信”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对于规模化、团伙化的“刷单炒信”行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当加大行刑衔接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4
江苏省苏州古善科商贸有限公司雇佣刷单群利用老客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网店“喜得凯旗舰店”,主要从事各式运动休闲鞋类的销售。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网店访客量及网店内鞋子的销售量,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刷单,虚构交易记录和交易量。一种方式是雇佣刷单群帮助刷单,每笔佣金8元,共计刷单926笔,支付佣金7408元。另一种方式是联系老客户刷单,每刷单一笔赠送一双10元以内的断码尾货鞋子,共计刷单127笔,送出127双鞋子。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例5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金粤柏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发货“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联系“刷手”,虚构交易记录,对其开设的“sanrtarian旗舰店”、“佛山市顺德区金粤柏家具有限公司”、“北帆旗舰店”三个网店进行刷单。具体流程为:“刷手”在上述三个网店下单付款购买相应商品,网店并没有实际发货,“刷手”自行点击收货后,呈现虚假的商品交易量。当事人从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日,通过刷单虚构交易410单,虚构交易金额76.45万元,支付“刷手”佣金89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例6
广东省深圳市华海丰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买家”“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进口化妆品的代理销售,主要商品为“黛摩阿甘油”,销售渠道为线上网店。为了提高网店销售额与权重排名,当事人对“黛摩阿甘油”商品虚构交易流程、交易记录和好评,寻找非真实消费的“买家”,支付其佣金和货款,让“买家”通过正常的线上支付流程购买商品,从而在平台系统中产生虚假的交易记录,随后虚构商品好评。当事人共计刷单157单,刷单金额共计1.2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四、通过“寄空包”刷单
当前,在监管部门对刷单行为的严厉打击下,网络刷单的方式和特点也在不断地更新。通过“寄空包”的方式刷单就是近年来一种新的刷单手段,即“物流刷单”。
一些不法分子控制着多个兜售快递空包的网站,贩卖大量的快递单号。这些快递单号或通过快递物流平台空转,或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为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的物流信息。以“寄空包”的方式“刷单炒信”,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将空包裹投递或是在空包裹中放入小礼品,通过“物流”造假完成了交易的全过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也是下一阶段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案例7
江苏省南京双骍瑞贸易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12月份开始在淘宝、京东平台实施虚构交易活动,选择特定商品制定刷单计划。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条,安排运营人员按照制定的刷单计划找“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进行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当事人根据刷单交易的标记,给“刷手”发送空信封或者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对产品给予满分好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8
江苏省南京佳佳电子有限公司制定“补单”计划“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自2020年1月开始,当事人为了提高商品销量,选择特定商品制定“补单”计划,通过“补单”等方式实施虚假交易。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条,安排运营人员按照制定的“补单计划”找“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进行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根据“补单”交易的标记发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给予满分好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9
四川省广元市爱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底在天猫注册商家账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为提高销量,当事人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刷单”,一是利用商城后台管理系统,采取先调低单价,再大批量自购的方式进行刷单。二是通过支付佣金和本金雇佣网络“买手”下单,下单后向其邮寄空包的方式刷单。从2018年底至案发止,当事人共计刷单1万余单,支付佣金共计15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40余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10
江苏省苏州市亦暇服饰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开设一家名为“纪舒雅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通过微信雇佣“刷手”开始刷单,对于刷单的订单号,当事人均邮寄空包裹,在“刷手”确认收货评价之后返还订单金额及佣金。当事人共计刷单296单,支付佣金共计35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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