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赵先生以单身身份在婚恋网站上征婚,与丁女士相识。同年5月,两人确认恋爱关系。8月,丁女士发现赵先生已婚。他自称与妻子性格不合并已分居,正着手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两人和好。2020年初,丁女士因宫外孕入院手术。后来赵先生要与她分手,承诺补偿对方100万元,并出具欠条。
两人分手后,丁女士并未收到补偿款。一气之下,她将赵先生署名的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邮寄给了对方单位。后来,她还在赵先生公司的玻璃上张贴含有“赵某道德败坏,冒充单身上婚恋网骗财骗色。骗钱借钱不还,无耻无赖”等字样,并将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起张贴。赵先生认为丁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赵先生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男女交往虽属隐私范畴,但赵先生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先生该项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而且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丁女士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的具体影响,所以其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但隐私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限制;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维护作为一般原则,在隐私权保护上也是不能例外的。
婚外恋情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受到谴责。但是婚外恋属于个人私密活动,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应不得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布,是否构成侵权还应结合公开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
网络交友平台的逐渐成熟,为当下单身群体自由恋爱提供了重要途径。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虚拟空间的“人”与现实情况不能完全对应,“云相亲”平台核实信息的能力有限,有些人在网络里倾向于美化自己,存在虚假的角色设置,虚拟的形象与现实可能存在出入。作为另一方“云相亲”的参与者,在发现端倪后应理性判断并做出正确决定,以免让自己陷入不利局面。交友平台要严格把关,审查个人信息真伪。对利用交友平台欺骗他人的会员,应予以标识,警示其他会员。若涉及金钱,当事人应提高警惕,谨防靠感情骗取财产的情况发生,交往时注意保留金钱往来凭证,并注明缘由。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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